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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2.征收旱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8倍。
  3.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征用旱地年产值的4倍。
  4.林地补偿费用征收按《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7号)有关规定执行。
  5.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将土地补偿费用于解决农民生活和发展生产的,可以统一安排使用;被征收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能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应给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未能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且又解决不了生活出路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发展生产、自谋生活出路,其余20%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并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监督。禁止任何单位、集体或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以其他形式非法占用土地补偿费。
  (二)安置补助费。
  1.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地单位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2.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征收旱地安置补助费的一半。
  3.征收未利用土地的,不给予安置补助费。
  4.需要统一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也可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5.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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