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菜地开发基金。
征收菜地的,除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外,还须按《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暂行办法》(农土字〔1985〕第11号)的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的缴纳标准为每亩5000元,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收代缴财政,按该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规定,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拆迁补偿标准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城市规划区外,因建设项目而进行的拆迁安置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拆迁房屋的面积按有关规定量算,补偿费按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见附表2)执行。房屋的内外装饰材料按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成的,由拆迁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单位鉴定,按鉴定结果进行补偿。拆迁圈舍补偿标准是以其高度确定,低于2米的,按同类别征地房屋拆迁标准的80%计算;高于2米的,按同类别征地房屋拆迁标准计算。
3.征地搬迁、周转、临时过渡补助按照征地搬迁、周转、临时过渡补助标准(见附表5)执行。
4.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须支付土地年产值1倍的青苗补偿费。
5.零星树木、坟墓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表3)、征地零星树木补偿标准(见附表4)执行。
6.征收林地的林木补偿,按《
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7号)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7.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没有约定补偿标准的地上附着物,由有关部门鉴定后据实给予补偿。
8.征地预告通知发布后,在将征收的土地上抢种的农作物、树木或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五)地下管道、通信、电力等设施的拆迁补偿费用,由用地单位与被拆迁单位依法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申请使用临时用地的,由土地使用者与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并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用地每年补偿费为土地年产值的1倍,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如涉及林地的,需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