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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以上土地年产值按照土地年产值标准(见附表1)执行。
  第十四条 大中型水利、交通、能源等重点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若中央和省有规定的,执行中央和省的规定;如无规定的,视其具体情况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第十五条 严禁未批先用土地,违法者按非法占地论处,对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员,严格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先行使用后补办用地手续,但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用。属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险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手续。
  第十六条 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依法全面组织实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组织协议、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中,业务经费如公告费、土地估价费、制作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等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经批准以出让、转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贵州省契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8号)和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七条 国家建设征(拨)用土地被依法确定后,被征(拨)地单位或个人不按期交出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并可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原已经依法拟定征地补偿标准并上报有批准权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若国家和省出台新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本规定将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在全市范围内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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