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关于2009年度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
职业水平考试资格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1号)及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民政厅新人发[2008]24号通知精神和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自治区2009年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资格审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条件
按照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1号)规定的考试报名条件执行。
二、资格审查程序
1、报名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应符合相应的报名条件,由本人在自治区人事考试网(www.xjrsks.com.cn)报名,打印报名表。
2、申请人将报名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从业经历证明、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学历学位和专业证明等,其中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本科应届毕业生,还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一并报各地、州、市民政部门(或民政部门与人事部门联合成立的考试办公室)审查。
3、各地、州、市民政部门(或民政部门与人事部门联合成立的考试办公室)资格审查结束后,要将资格审查情况报告(包括报考人数、资格审查通过人数、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等内容)和报考对象基本情况汇总表(包括姓名、性别、族别、出生年月、工作时间、专业及学历、毕业时间、从事社会工作时间、报考类别等内容)报自治区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和初、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民政厅人事教育处,下同)。
自治区区级单位、中央驻疆单位的报考人员,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汇总并初审后,将报考对象基本情况汇总表、报名表、证明材料和初审情况报告加盖印章,报自治区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和初、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