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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09年重点公益林营造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二、项目申报程序

  (一)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以上要求编制重点公益林营造项目申报标准文本(样本附后),各项目县市对项目论证筛选后上报地州市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

  (二)各地州市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重点公益林资源现状,按要求对县市项目进行筛选论证,联合行文将论证筛选确定的项目上报自治区林业厅(5份)和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处1份)。

  (三)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对各地州市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确定后,下达营造林计划并拨付资金。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州市林业、财政部门应于 2月20日前联合上报正式文件,并附本地区各县市重点公益林营造项目资金申报标准文本。未进行联合申报或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二)各地州市林业、财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责,对本地区各县市重点公益林营造项目资金申报标准文本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报送。

  附件2:
  2009年重点公益林营造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项 目 名 称:2009年_____县重点公益林造林(或封育)建设项目
  项 目 单 位:××县林业局(林场、保护区)
  项目申报部门:××地区
  项目申报文号:
  项目申报日期:____年__月___日

  一、项目基本信息

1.项目名称

2009年××县重点公益林营造林

(人工造林或封育)建设项目 

2.资金类别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3.项目属性

 ○新建    ○扩建  

4.总投资

万元

其中:1)申请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基金补助

 

万元

2)省级财政

万元

3)县及县以下财政

万元

5.项目单位

名 称:××县林业局(林场、保护区)

地 址:××县××路××号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电话:

开户银行:××××银行××××支行

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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