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机制。新闻媒体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信息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印发宣传资料、组织培训、送科技下乡、开展农资打假和无公害生产示范等形式,引导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引导消费者安全消费,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四)建立政府统一领导与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相关工作。农业部门要依据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赋予的职责,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主动与有关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畜牧部门要重点抓好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监督抽查以及农业投入品的监督检查和使用等工作;水文部门负责做好水源地及农产品生产各用水环节的水质监测;工商部门主要负责流通环节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的经营秩序整顿,重点抓好市场准入、监督检查和抽查等工作;质监部门主要负责加工环节的质量监管和名牌农产品开发培育等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做好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工作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投入。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
(五)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总体要求,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对于因领导不重视、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出现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滨州市行政问责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在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严厉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滨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工程实施方案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滨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工程实施方案
为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确保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加快建设“滨州超有机农产品基地”,自2009年起,在全市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