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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7]38号文件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7]38号文件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滨政办发〔2008〕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3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确保实现土地调控目标,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具体征收工作。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一律通过山东省财政非税收入征缴系统征缴,由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汇缴国库,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征缴管理,进一步加大清欠和征缴力度,确保土地出让收入按政策规定应收尽收。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二、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收入使用管理
  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主要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等。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支出管理工作,各项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控制和审核土地收购、储备、开发、出让等过程的成本费用支出,确保各项支出依法、规范。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应从实现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以下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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