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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7]38号文件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一)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按国有土地出让平均收益的20%计算提取,用于农业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基本农田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等专项支出。计提公式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宗地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收益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20%。
  (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按宗地土地出让总价的5%计算提取,用于政府土地储备支出。计提公式为: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宗地土地出让总价款×5%。
  (三)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宗地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的10%计算提取,专项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计提公式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土地出让收入-成本性支出)×10%。
  (四)城市建设资金。按宗地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的10%计算提取,用于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计提公式为:城市建设资金=(土地出让收入-成本性支出)×10%。
  县(区)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三、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
  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土地出让收入预算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规定的土地出让收入范围,依据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由财政部门根据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计划、拆迁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每年度终了,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
  四、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与地方国库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账制度,确保土地出让收支数据准确无误。财政、国土资源、人民银行以及审计部门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对违反政策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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