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我市拆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盘政办发〔200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我市拆迁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一月九日
关于我市拆迁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拆迁行为,降低拆迁工作成本,保障项目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现就我市城市拆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含归属各县的土地)进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住宅、商业和工业地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益和公建项目以及市政府确定需要拆迁项目所涉及国有土地地上附着物的拆迁工作,均适用本意见。
二、责任分工
(一)拆迁人的确定
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由市城建局办理前期拆迁手续;公益和公建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办理前期拆迁手续。
2.房地产开发期地项目、市政府土地储备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前期拆迁手续。
3.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土地储备项目由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前期拆迁手续。
办理前期拆迁手续的单位为合法拆迁人。
(二)各区及相关部门责任
1.各区政府负责拆迁工作的组织实施、被拆迁人安置和相关信访工作,并确定拆迁安置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区拆迁办)具体负责拆迁相关工作。区拆迁办受拆迁人委托具体实施拆迁地块的拆迁工作。
2.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拆迁地块的土地申报审批手续。
3.市建委负责拆迁地块控规、详规编制及回迁楼建设选址,对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并协调推进拆迁工作。
4.市房产局负责办理拆迁地块的拆迁许可手续,对各区政府的拆迁、安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5.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强制拆迁工作。
6.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对拆迁安置资金的管理和审计工作。
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全程介入拆迁、确权、补偿等行政行为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