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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我市拆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工作程序

  (一)拆迁前期手续办理

  经市政府批准拆迁项目,由市长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联合审批会议,各部门在1周内向拆迁人核发拆迁所需前期手续。其中,对已明确建设单位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建用地项目,前期各项手续直接核发给各建设单位;对暂不能确定建设单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市政府确定需要拆迁储备的土地项目,由市规划办出具拆迁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注明仅供拆迁使用)、市国土资源局核发临时建设用地批准书(注明仅供拆迁使用)、市发改委下发拆迁用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由拆迁人制定。拆迁人持上述手续、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向市房产局申请拆迁,并与区拆迁办签订拆迁安置委托协议。

  (二)拆迁实施流程

  1.调查摸底。由市房产局会同区拆迁办对拆迁区域内房屋、地上附着物、地下管线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征求意见等。

  2.房屋确权。由市房产局牵头,市国土、规划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在5个工作日内依据我市房屋和土地确权的有关规定进行联合确权。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对确权过程进行监督。

  3.拆迁评估。区拆迁办组织拆迁当事人采取投票或抽签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向区拆迁办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

  区拆迁办根据整体和分户估价报告、调查摸底情况及房屋确权补偿标准,对拆迁地块的拆迁安置总量进行测算,报市房产局依法审查和确认后,由市房产局将确认结果报市拆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经批准后由区拆迁办在拆迁现场公示。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评估或另行委托评估,当对复核评估或另行委托评估有异议时,由市房产局依法组织鉴定。拆迁成本如发生变化,市房产局需报市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拆迁。

  4.拆迁公告。市房产局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下发拆迁通知和封闭通知。

  5.拆迁补偿安置。市房产局指导区拆迁办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比例数超过60%以上的,由拆迁当事人申请,市房产局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听证。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房产局出具裁决终结书;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或当事人拒绝调解的,由市房产局做出书面裁决,告知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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