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强制拆迁。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拆迁人向市房产局递交强制拆迁申请,并由市房产局组织有关部门、拆迁当事人等进行听证后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强制拆迁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区政府及公安、房产等部门配合。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三)拆迁安置
1.安置方式
(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益和公建项目及土地储备项目、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期地项目中的工业和商业地产项目未规划原地建设回迁楼的,实行货币化安置。
(2)房地产开发期地项目中的住宅开发项目,采取货币化或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安置;需要产权调换的,将回迁楼建设作为净地挂牌出让条件,由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企业实施建设。
(3)对动迁居民实施货币化补偿后,区政府可统一组织有购房需求的动迁居民异地团购房屋。
2.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按照《
盘锦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第11号令)和有关规定办理。
(四)回迁楼建设
房地产开发期地项目中的住宅开发项目需实施回迁楼建设的,按下列方式办理:
1.回迁楼建设成本的确定。市建委依据回迁楼建设标准,核定回迁楼建设成本,经市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作为回迁楼建设依据。回迁楼建设用地按成本价格出让。拆迁协议签订后,由市房产局依据回迁量确定回迁楼建设规模,市规划办确定回迁楼建设位置,市国土资源局实施供地。
2.回迁楼户型及建设标准。按照《盘锦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局关于调整盘锦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意见的通知》(盘政发〔2007〕16号)执行。
3.回迁楼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免收回迁楼建设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收自支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50%收取)。
四、资金拨付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按市政府确定的筹资渠道办理,区拆迁办按照工作进度向出资人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由出资人审核后拨付,并接受市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拆迁过程中,市政府按照国家拆迁服务取费标准,向区政府支付拆迁服务费,并将拆迁残值交由区拆迁办处置。市房产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建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市政府申请核拨拆迁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