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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盘政办发〔2009〕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盘锦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依据《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和《辽宁省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辽宁省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及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的市直有关部门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以树立安全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基本工作方针,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第四条 成立盘锦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的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对市直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的绩效评估内容,具体分值由绩效评估管理部门另行确定。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指标分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和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考核指标。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主要包括:法律法规、有关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加强政府和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强化两个主体责任,行业领域隐患专项整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培训与宣传教育等工作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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