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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先进单位在达标单位中择优确定;考核分数在80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达标单位;考核分数在80分以下的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不达标单位:

  (一)本县区或部门所管辖行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分解下达的控制指标。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两部分。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日常考核工作采取月、季指标调度和半年现场抽查方式进行,并以此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配有专人负责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日常调度统计工作,及时掌握各项指标落实进展情况,配合市安全考核办做好日常考核工作。

  各县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应于每月初3日内,向市安全考核办报送本地区截至上月底生产安全事故考核指标控制情况;于每季度初3日内,报送截至上季度末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市安全考核办每季度对各县区、各相关部门生产安全事故指标控制情况及安全生产工作指标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上报市政府,抄送相关单位及各县区政府;每半年对各县区、各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对工作指标落实不到位的,及时提出督查意见。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年度考核采取各县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自评与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现场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负责下达年度考核方案,确定考核时间及考核程序。

  第十四条 各县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对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对照《标准》逐项确定自评分数,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市安全考核办报送自评材料。经市安全考核办考核后,提出各县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初步评定档次。

  第十五条 由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召开各成员单位会议,对各县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初步评定档次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本年度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先进、达标、不达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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