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各部门招商引资工作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盘政办发〔2009〕14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市政府各部门招商引资工作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市政府各部门招商引资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充分调动市政府各部门招商引资工作积极性,市政府以每年下达的招商引资工作任务指标为依据,对各部门实行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招商引资项目的考核。
凡我市域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等在我市辖区内的生产经营性投资,均属招商引资统计范围。其中包括以现金、实物等作为投资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不包括国家及省的拨款)。
第二条 考核奖励的对象、原则和形式。
(一)考核奖励的对象为市政府各部门。
(二)采取分类考核奖励的原则。对一类部门、二类部门区别考核奖励,对二类部门适度放宽考核条件。奖励形式为一次性现金奖励。
(三)责任目标的考核周期为一年,采取每月考核与年终考核有机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引进项目单位于每月7日前将上个月招商引资工作情况分别报送市经委、市人事局,利用外资项目报送市外经贸局认定后转送市经委。考核部门联合对责任单位引进项目开工、签约并注册、洽谈、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并予以通报。
第三条 考核的内容。
考核内容分别为当年开工项目数、当年签约并注册项目数、当年洽谈项目数、当年引进资金额四项,其中以当年引进资金额作为年度奖励标准。
当年开工项目、签约并注册项目、洽谈项目不得重复上报,当年引进资金额含上年度已签项目在考核年度实现的缴资额。
第四条 考核的认定办法。
(一)当年开工项目考核认定需提供材料:
1当年招商引资开工项目考核表(需加盖部门、企业、所在县区政府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