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投资者投资的项目合同(提供复印件)。
3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出具能够证明投资者的相关资料。
(二)当年签约并注册项目考核认定需提供材料:
1当年招商引资签约并注册项目考核表(需加盖部门、企业、所在县区政府公章)。
2投资者投资的项目合同(提供复印件)。
3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出具能够证明投资者的相关资料。
(三)当年洽谈项目考核认定需提供:
1当年招商引资洽谈项目考核表(需加盖部门、参与洽谈县区政府公章)。
2部门洽谈项目情况说明(简要说明项目洽谈过程及取得的进展情况)。
(四)当年引进资金考核认定需提供材料:
1当年资金到位考核表(需加盖部门、企业、所在县区政府公章)。
2投资者投资的项目合同(提供复印件)。
3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出具能够证明投资者的相关资料。
4银行进帐单复印件(进账单时间必须是当年度,付款人与投资人名称要相符,收款人与所投资企业相符,资金用途要明确)。
5购买机器设备及其它固定资产的,需提供发票复印件(购买方与投资方一致)。
6利用外资额需提供市外经贸局认定材料。
第五条 奖励的范围、条件和标准。
(一)对完成当年招商考核任务指标的部门予以奖励。
(二)对完成当年引进域外资金任务指标的部门,奖励10万元。对超额完成任务指标20%以上的,以50万元为基数,乘以实际超额百分比予以奖励,奖励上限为50万元。利用外资项目将外商实际到位注册外资额按相应比例换算成人民币后作为考核依据,并参照引进域外资金奖励标准增加5-10万元。对引进重大项目奖励另议。
第六条 奖励的申报程序及认定。
(一)各部门将招商任务指标完成情况报送市经委,由市经委会同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共同考核认定,上报市政府。
(二)市政府建立招商引资工作奖励专项资金,资金来源由市财政预算中列支。
第七条 各部门所获得的奖励资金作为招商引资工作专项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