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责任制所称地质灾害,是指《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限定的,包括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在我州主要以崩塌、滑坡、泥石流为主。
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及责任人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明确规定:各级政府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主体,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包括区、乡、镇政府)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把手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州委副书记、州人民政府州长张支铁同志专门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了重要批示:“要结合我州属地灾多发区的实际,切实抓好地灾调查摸底、值守报告、预警预报、紧急救援、次灾防范、灾民赈济等相关工作和措施的落实。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责任人是县市长。” 因此,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关注民生的高度,切实履行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合理避险、重点治理的方针,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机构、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资金,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治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各县市、乡(镇)政府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地方县(市)、乡(镇)一把手是地质灾害防治第一责任人,其分管领导(包括受地灾威胁涉及行业的政府分管领导)是第二责任人,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单位、村组负责人是第三责任人。各隐患点的监测责任人由第三责任人负责明确。
二、各级政府及监测防治责任人的职责
各级政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调查,对已排、调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逐点建立并落实防治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把防治责任落实到点、落实到人、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乡(镇)及村组。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人、财、物的需要。
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村组开展工作,搞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和保障;第二责任人在第一责任人的领导下,抓好本辖区、本行业地质灾害监测防治各项具体工作;第三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本村组的地质灾害防治,组织开展日常监测防治工作和临灾避险。上级责任人指导督促下级责任人开展工作,下级责任人向上级责任人负责。
监测责任人在防治责任人的领导下,本着对危险区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负责地做好各隐患点的监测防灾工作。组织监测人员轮流值班,根据各点具体情况,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开展监测。汛期注意收听收看气象预报,接收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注意观察气象变化,特别要高度注意强降雨天气。要做好监测记录和情况汇报。险情出现时,要及时报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