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凉府办函〔2008〕32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8〕27号)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现将《凉山州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执行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县市要严格按照《
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规定,根据州核定的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执行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充分考虑其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人匀耕地占有量等因素,测算核定辖区乡(镇)适用税额。
二、请各县市抓紧落实,并将制定的辖区内各乡(镇)适用税额于2008年12月31日前上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附件:凉山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执行标准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凉山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执行标准
地 区
| 2008年平均税额/平方米(元)
|
西昌市
| 21
|
德昌县
| 18
|
会理县
| 18
|
会东县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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冕宁县
| 16
|
宁南县
| 18
|
盐源县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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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里县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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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觉县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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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姑县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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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波县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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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洛县
| 16
|
越西县
| 16
|
喜德县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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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格县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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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拖县
| 13
|
金阳县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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