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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凉府办函〔2008〕32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8〕27号)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现将《凉山州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执行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县市要严格按照《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规定,根据州核定的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执行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充分考虑其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人匀耕地占有量等因素,测算核定辖区乡(镇)适用税额。
  二、请各县市抓紧落实,并将制定的辖区内各乡(镇)适用税额于2008年12月31日前上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附件:凉山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执行标准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凉山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执行标准

地 区

2008年平均税额/平方米(元)

西昌市

21

德昌县

18

会理县

18

会东县

17

冕宁县

16

宁南县

18

盐源县

12

木里县

12

昭觉县

12

美姑县

12

雷波县

15

甘洛县

16

越西县

16

喜德县

12

普格县

15

布拖县

13

金阳县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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