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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

  城市规划确定的铁路用地范围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的确定不计相临建筑物的高度,其原则和方法同(2)。

  3、湘江航道两侧区域的划分

  根据河道两侧建筑物形式和相邻区域的区划类型,将河堤护栏或外坡角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其原则和方法同1。

  (五)乡村声环境功能区的确定

  城区以外乡村地区,按以下规定确定适应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1、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2、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3、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4、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5、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参考GB/T15190第8.3条规定)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六)具体区域的区划见《株洲市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图》。

  四、各类功能区执行标准

  0类功能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中的0类标准;1类功能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中的1类标准;2类功能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中的2类标准;3类功能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中的3类标准;4类功能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中的4类标准。详见下表。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噪声限值  单位:dB(A)
类  别昼  间夜  间
0类5040
1类5545
2类6050
3类6555
4类4a类7055
4b类7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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