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下列单位之一的推荐意见,包括:深圳市金融顾问协会天使投资人俱乐部、深圳市创业投资同业公会、经我市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经我市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以及其他具有公认专业水准和行业影响力的社团法人和事业法人单位。
五、申请材料
(一)从事天使投资业务的个人向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天使投资人(自然人)备案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其中主要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财产情况,简历特别是从事投资、企业管理或相关业务的从业经历和专业技能证明材料;
2.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符合条件推荐单位的推荐意见(原件1份)。
(二)从事天使投资业务的机构向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天使投资人(法人)备案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其中主要包括:公司基本信息,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情况,从事投资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2.公司章程等规范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公司委托其他专业投资管理公司的委托协议(如有)(复印件1份,验原件);
5.从事过天使投资的实际案例或者具有投资项目的来源渠道的相关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符合条件推荐单位的推荐意见(原件1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业务综合系统网站(http://stias.szsti.net)在线填报《天使投资人(自然人)备案登记申请表》和《天使投资人(法人)备案登记申请表》,并可以在深圳科技信息网(http://www.szsti.net)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法律依据:《印发关于落实高新技术产业措施33条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8〕121号)。
八、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法律依据:《印发关于落实高新技术产业措施33条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