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财政局或各区财政局。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九、审批程序
财政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管理费超开支标准有关材料后,先由具体经办人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业务处负责人复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局领导审批后,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将答复意见复函给建设单位。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建设单位管理费超过开支标准的,须事先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经审批后,建设单位方可按核定的超开支标准提取管理费。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基建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一、审批内容
基建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二、设定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第
四十一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第
四十一条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基建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批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市发改局下达的项目概算及投资计划(复印件1份,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