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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财政局或各区财政局。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九、审批程序

  财政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管理费超开支标准有关材料后,先由具体经办人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业务处负责人复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局领导审批后,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将答复意见复函给建设单位。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建设单位管理费超过开支标准的,须事先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经审批后,建设单位方可按核定的超开支标准提取管理费。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基建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一、审批内容

  基建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二、设定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第四十一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四十一条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基建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批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市发改局下达的项目概算及投资计划(复印件1份,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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