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填制并盖章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填制说明(原件1份);
(四)基建投资项目决算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无。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财政局或各区财政局(建设单位应按项目财务隶属关系向财政部门申请基建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财政局或各区财政局。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九、审批程序
财政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基建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批的有关材料后,先由具体经办人进行审核并草拟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函报业务处负责人复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局领导审批后,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发批复函给建设单位。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审批后,基建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有效。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政府投资单项工程报废审核
一、审批内容
政府投资单项工程报废审核。
二、设定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第
二十三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第
二十三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