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请材料
(一)有关部门关于政府投资单项工程报废的鉴定及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审计部门对于报废单项工程的审计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报废工程有残值的应提供残值处理的有关资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无。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财政局或各区财政局(建设单位应按项目财务隶属关系向财政部门申请政府投资单项工程报废审核)。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财政局或各区财政局。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九、审批程序
财政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报废单项工程的净损失有关材料后,先由具体经办人审核并草拟批复意见报业务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局领导审批后,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将批复意见复函给建设单位。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报废单项工程净损失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做追加建设成本处理,计入待摊投资。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4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数额核定
一、审批内容
审批行政事业单位(标准和非标准)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标准用汇:指财政部规定按标准核拨的因公出国及赴港澳用汇;非标准用汇:指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汇。
二、设定依据
(一)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发〔1993〕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