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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令第7号)第二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符合以下规定:

  (一)《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工作规程》(财预〔2002〕97号);

  (二)《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财预〔2002〕314号);

  (三)《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

  五、申请材料

  (一)标准用汇:

  1.所在单位出示的出国赴港澳人员用汇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深圳市外事办公室出具的《深圳市因公赴港澳任务批件》或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的赴台批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已办妥前往国家或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通行证(持3个月2次、多次往返因公赴港澳通行证,以及3个月1次未办理预购汇的需另外提供相应时段的通行证出入境(原件1份,复印件1份)和《深圳市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用汇申请表》(原件1份)。

  (二)非标准用汇:

  1.有权审批出国部门开出的出国任务批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临时出国代表团组外汇开支预算申请报告(原件1份);

  3.国外活动日程安排表(原件1份);

  4.国外邀请函(中文译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出国培训团组还需提供组团单位和国外接待单位签订的“出国培训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参加国际会议的会议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用汇申请表》,赴港澳公务车司机需另提交《深圳市市直单位深港两地牌公务车派车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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