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三章;
(二)《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章。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邀请招标:
1.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二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2.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
十二条规定,在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金额以上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采购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邀请招标:
(1)采购项目由于其复杂性或者专门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人处获得的;
(2)公开招标的成本过高,与采购项目的价值不相称的;
(3)邀请招标应当向3家以上的供应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并至少有3家供应人参加投标。
(二)竞争性谈判: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三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