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单一来源谈判: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四)自行采购:
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
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2.采购项目只能从某一特定的供应人处获得,或者供应人拥有对该项目的专有权,并且不存在其他合理选择或者替代物的;
3.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由于兼容性或者标准化的需要,必须向原供应人采购的;
4.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或者突发事件,不宜采用招标方式的;
5.经公告或者邀请无3家以上符合投标资格的供应人参加投标,或者供应人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而导致招标无法进行的;
6.《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
十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申请材料
对于没有经过公开招标的项目,采购单位需提交项目说明材料,包括资金来源,市场情况,是否涉密等,证明该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
对于已经经过公开招标的项目,采购组织机构须提交该项目招投标文件及评标材料。
六、申请表格
无。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财政局。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八、审批决定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