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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压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适当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指导意见

辽宁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压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
适当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指导意见
(辽劳社发〔2009〕9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解放思想、加快科学发展、实施民生工程、推进全面振兴系列实践活动总体方案的要求,结合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现就适当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比例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 总体目标

  从2008年开始,全省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扣除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参保筹集的资金及预期应支付的部分,要实现当期收支平衡;统筹基金历年累计结余额,市级统筹地区要控制在当期统筹基金收入额15%左右、县级统筹地区要控制在20%左右,作为风险调剂金,超过的部分,要采取措施逐年消化,以进一步发挥基金效能,使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断提高,用人单位参保缴费负担有所减轻。

  二、主要政策措施

  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比例控制的总体要求,对基金结余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基金结余过多的,应当采取以下政策措施逐步消化:

  (一)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待遇水平

  1.适当降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了减轻参保患者负担,并合理利用各级各类医疗资源,对参保患者在社区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治疗的,可不设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在其他定点医院住院或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可根据医院级别适当降低现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2.适当提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各统筹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参保患者在社区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和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费用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3.扩大门诊特殊病种数量。门诊特殊病种,是指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一些治疗周期较长,且不需要住院治疗,只需门诊治疗,但治疗费用较高的病种。为了扩大参保患者的收益面,解决患大病和慢性病参保患者的负担,各统筹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适当扩大门诊特殊病种的数量,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研究探索门诊费用统筹办法。

  4.放开乙类药品的部分限制。为了减轻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将《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备注栏中限序贯治疗、限二线用药、限工伤保险、※提高个人自付比例以外的用药适应症限制和门诊用药限制放开,放开后的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各统筹地区自行决定。乙类药品的部分限制放开后,各地要在临床的对症用药、对症治疗方面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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