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不符合实际,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
(六)所规范的事项已完成、随时间推移已自然失效的。
三、清理依据和责任主体
清理主要依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各级政府规章。
我市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根据“谁负责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由负责实施的行政机关清理。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负责实施的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市法制局审核汇总,报市政府决定。
以各区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负责实施的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各区法制局审核汇总,报各区政府决定,并报市法制局备案。以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各经济功能区的清理工作机构提出清理意见,报市法制局审查。
四、清理方法和步骤
清理工作从2009年3月开始至2009年11月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
市政府成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拟定清理工作有关文件;组织清理工作人员培训;召开清理工作动员大会。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和各区(经济功能区)也应成立相应的清理工作机构,将本单位认为继续有效或需要修改后保留的规范性文件,列出目录,找出文本,将本单位负责清理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联络人姓名及电话于2009年4月30日前报送市法制局备案(联系人:王伟娜、贾音,电话:2259346,电子邮箱:zhwwn2259346@163.com)。
第二阶段:各部门自查阶段(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
各部门按照报送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对其负责清理的规范性文件,认真梳理,逐条逐款审查,提出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或需要修改后保留的初审意见及理由。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到行政审批事项的,应特别注明。
凡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继续作为行政依据的,应提出“继续有效”的初审意见。凡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应提出“修改”的初审意见。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和各经济功能区对认为需作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应重新起草并附上修改说明,按照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重新颁布实施。
各部门对自己起草或主办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牵头与各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共同提出初审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有针对性地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