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要科学、合理地界定行政决策权,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充分发挥决策咨询组织的作用,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对于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提高政府决策的民主化水平。
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要在2009年3月底之前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制度,在2009年年底之前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实施情况后评价以及责任追究制度,把行政决策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确保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合法化。
(三)全面实施政府决策合法性论证制度。要严格执行《内江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论证程序规定》,充分发挥政府法制部门和政府法律顾问组织的职能作用。司法行政部门要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要建立一支公职律师队伍,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各级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以政府名义签订合同、采取重大行政措施等重大决策事项,应当经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合法性论证和审查后制发和实施。
(四)推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应当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要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五)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依据法定权限,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是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按照《
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189号)和《内江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各县(区)政府要在2009年3月底之前进一步修改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使之更加科学合理和更具可操作性。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重要的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从2009年起,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每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和评估,该修改的予以修改,该废止的予以废止,继续执行的,要将目录向社会公布,便于公众查阅,并将目录报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