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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切实解决失业返乡农民工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九)实施就业援助。把地震灾区失业返乡农民工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失业返乡农民工,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所需经费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拓宽就业渠道。搞好失业返乡农民工与承接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供需对接。大力发展优势特色效益农业,鼓励失业返乡农民工积极从事种养殖产业,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宽就业渠道。各县(区)要抓好外派劳务,拓展外输渠道。
  (十一)提供职介服务。公共职介机构免费为失业返乡农民工提供职业介绍服务。民办职业介绍机构成功免费介绍失业返乡农民工就业的,给予150元/人的职业介绍补贴,所需经费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着力扶持失业返乡农民工创业
  (十二)提供创业服务。失业返乡农民工回乡创业,享受免费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开业指导、政策咨询等系列服务。各地要把返乡创业农民工纳入招商引资范围,与外地客商享受同样的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要按规定享受扶持发展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产品加工业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优惠政策。
  (十三)提供工商政策扶持。失业返乡农民工回乡创业,凭失业登记证明可在工商登记、准入条件、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比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优惠政策执行;申办个体工商户,免收工商登记费。
  (十四)提供税收政策扶持。提高营业税起征点。从2009年1月1日起,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
  (十五)提供信贷政策扶持。市农业担保公司和其他小额贷款担保公司要把为农民工返乡创业贷款提供担保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对失业返乡农民工,积极给予小额信用贷款支持。返乡创业农民工证照齐全的,房屋产权、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有价证券以及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等无形资产均可作为抵(质)押品,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金融机构可根据资产状况和诚信度,对返乡创业农民工进行信用等级评估,并根据信用等级发放信用贷款。积极探索用土地流转经营权、商品林权、农房、农业生产用房等作为抵押担保方式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贷款。对吸纳失业返乡农民工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享受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政策。
  (十六)提供土地政策扶持。支持失业返乡农民工利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以及闲置土地、闲置厂房和荒山、荒滩等场地回乡创业;从事农业生产的,按有关复耕及农用地政策执行。鼓励通过村庄整治等方式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节约出来的集体建设用地可用于失业返乡农民工创业。积极鼓励创业园区向失业返乡农民工开放,引导有创业愿望和条件的农民工进入园区,进入园区的返乡创业农民工享受园区的所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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