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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9]4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在起草和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人民政府规章草案工作中,要善于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化为制度规定;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不断创新体制机制,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二、突出政府立法重点
  要按照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着力抓好深化改革开放,立足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和公共服务,规范行政行为,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等方面急需制定或修订的地方性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项目。
  三、完善政府立法协调机制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人民政府规章草案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职权的,要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和沟通,并书面征求意见;向省人民政府上报送审稿时,要一并说明相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对重大、复杂问题意见不一致、分歧较大的,省法制办要及时进行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对政府立法中的重要程序,部门分管领导应当参加,对涉及的重大问题,部门主要领导应当参加研究和协调。省法制办在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与省人大有关委员会的联系和沟通。
  四、增强立法计划的严肃性
  列入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计划的项目,应当同时列入起草部门的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各起草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落实工作责任,及时完成起草任务。尚未完成送审稿的,起草部门要依照《立法法》及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认真做好起草和调研、论证、听证等工作,待基本成熟后再正式向省人民政府上报送审稿。报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省人民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和条文注释,应以上行文的格式,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报送省人民政府(一式60份径送省法制办)。对列入一档计划的立法项目,不能按时报送的,要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起草部门应当将立法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专款专用。在立法计划具体执行中,省法制办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对拟增加的立法项目应当进行补充论证。重要情况,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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