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党办[2009]27号 2009年3月9日)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网上名称,是社会公众在互联网中对其进行识别和访问的重要标识。进一步加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的管理,有效提高其网站的权威性、可信度和认知度,对于维护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8年3月19日,原信息产业部发布《关于
调整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信部电[2008]172号),在我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中增设了“政务”、“公益”专用中文域名,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建立了专用的网上名称。为切实加强我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管理工作,规范“政务”和“公益”专用中文域名的注册、使用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务”、“公益”专用中文域名的适用范围
“政务”专用中文域名适用于我国党政群机关等各级政务部门。其范围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委员会,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民主党派,行使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
“公益”专用中文域名适用于非营利性机构。其范围包括: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国际公益组织,从事公益性服务的机构及其它非营利性单位。
二、“政务”、“公益”专用中文域名的注册使用规范
各级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将“政务”、“公益”专用中文域名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网站建设和管理规划,逐步加快应用普及步伐。政务部门网站中文域名须以“政务”结尾,公益机构网站中文域名须以“公益”结尾。各级政务部门和公益机构在注册使用“政务”、“公益”专用中文域名作为其网上名称时,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各级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在以机构名称注册使用“政务”、“公益”专用中文域名时,必须与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机构名称相一致,在以非机构名称注册使用“政务”、“公益”专用中文域名时,应与其管理和服务职能具有相关性。
(二)各级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使用“政务”、“公益”专用中文域名时应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明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本单位合法名称,网站内容应符合国家对政务部门和公益机构网站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