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非营利性机构因工作需要使用“政务”专用中文域名时,须经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同意。
(四)各级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域名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变更注册信息。
三、“政务”、“公益”专用中文域名的注册管理
中央编办的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负责“政务”、“公益”专用中文域名的注册管理。自治区编办负责“政务”、“公益”专用中文域名注册名称审核和域名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政务”、“公益”专用中文域名应用普及的宣传指导。
各级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要规范使用“政务”、“公益”专用中文域名。已经建立网站的,须在2009年4月30日前将注册使用“政务”、“公益”专用中文域名申请材料报送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由自治区编办统一报送中央编办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注册。今后新建网站的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须及时按以上程序注册使用“政务”、“公益”专用中文域名。
附:《“政务”、“公益”专用中文域名注册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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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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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域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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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类型 ┃ ┃机构负责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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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类型 ┃ ┃ 法人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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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登记法人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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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域名联系人 ┃ ┃ 电子邮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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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号码 ┃ ┃ 传真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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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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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转发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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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年限 ┃□5年 □10年 □其他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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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机构意见 ┃ ┃
┃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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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机构意见 ┃ ┃
┃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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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机构意见 ┃ ┃
┃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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