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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内江质监局:负责烟花爆竹质量监督管理,监督抽查烟花爆竹的质量。
  市工商局:负责加强市场监控,负责查处烟花爆竹经营、运输企业违反工商登记规定、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
  市交通局:负责审批运输烟花爆竹车辆资质,查处烟花爆竹运输企业非法承运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市供销社:负责全市烟花爆竹行业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打非”工作。
  三、严格落实烟花爆竹许可制度
  (一)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安监部门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营单位在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二)承运烟花爆竹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运输车辆必须取得《道路运输证》,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购买烟花爆竹需要运输的,应到公安部门申领运输证,凭证运输。
  (三)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须经公安部门许可,并取得公安部门审核发放的《焰火燃放许可证》,方可从事焰火晚会燃放作业。
  四、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责任追究
  (一)因履职不到位,各县(区)被市级有关部门一年内查处3起以上(含3起)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市政府将对各县(区)政府进行通报批评,所在县(区)政府分管领导向本级政府作出书面检查;乡镇(街办)被上级有关部门一年内查处2起以上(含2起)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的,由所在县(区)政府对该乡镇(街办)通报批评,由有权机关对乡镇(街办)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告诫。对明知存在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不报告或不查处的乡镇(街办)负责人、村(社区)干部,要按照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二)负有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责任的党政机关干部因失职、渎职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坚决打击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
  (一)进一步落实烟花爆竹“打非”责任,完善“打非”联动工作机制,研究有效方法,建立信息通畅、反应迅速、打击有效的“打非”工作机制,提高“打非”工作效率。
  (二)进一步加大“打非”力度。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邮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充分利用先进的烟花爆竹探测器,坚决取缔非法生产、非法经营、储存窝点,并经常开展与周边市、县联合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活动,重点打击偏远乡镇非法生产“土火炮”的黑窝点。重点乡镇(街办)要逐村(社区)设立烟花爆竹安全信息员,及时发现、排查和报告辖区内非法制售烟花爆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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