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政府主抓、部门协作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共管体系
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是维护国土资源正常管理秩序的根本保证。国家、省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要求日益严格,各县市区要建立政府主抓、部门协作的执法监察共管体系。
(一)层层建立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管理责任体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向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混乱,致使本行政区域内1个月内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2处及2处以上且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将根据《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和《
湖南省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问责,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问责。
(二)及时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纪案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违法建设强制拆除责任主体,成立拆除违法建筑物的专门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工作。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加强动态巡查,严肃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对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违法当事人,要严格依据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处分建议、及时移送,坚决防止和纠正以罚代纪问题;涉嫌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县市区行政监察机关和干部任免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管理权限,支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切实做好国土资源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对属于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及违法选矿企业,安监、公安、工商、环保、电力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