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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三)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和监管情况报告制度。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人民法院、检察院、监察、法制、公安、国土、规划、安监、城管、房产、电力等部门的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学习贯彻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研究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处理意见,部署统一的联合执法行动。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违法态势,特别是非法占用、破坏耕地和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具体数据以及发生的重大土地和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情况和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各级政府应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违法用地和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况和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四)创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机制,有效解决执法手段软弱问题和“以罚代法”现象。各县市区要结合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实际,成立县市区公安局国土资源大队或执行室,设在国土资源局,与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联合办案,互相配合,依法查处涉爆、涉税、涉黑、涉恶,破坏、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非法开采、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构成犯罪的违法案件。市国土资源部门、市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出台《株洲市依法没收的违法土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处置办法》,加大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以切实解决国土资源执法手段软弱问题和没收难以到位导致的“以罚代法”现象。

  三、切实保障国土资源事业发展经费

  (一)严格管理,确保国土资源资金安全。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必须依法设立单独的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财务管理人员,进行单独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法律法规规定有专项用途的国土资源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并加大管理力度,追踪问效,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国土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

  (二)依法征收,严格非税收入分配比例。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依法组织非税收入征收,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的,需经法定机关批准。所有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所收款项或者将所收款项存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以外的账户,各执收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非税收入年度预算。国土资源收入的分配计提比例严格按照中央、省、市相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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