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的通知
(株政发〔2008〕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株洲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
第一条 为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维护用地建设的正常秩序,保证城乡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株洲市城市四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违法占地及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拆除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认定、组织拆除以及防范和制止违法建设等工作。
第四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作为全市拆除违法建设的执法主体单位,凡需要下达拆除违法建设法律文书的,分别由市规划和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预先批次授权各区人民政府,以授权主体资格单位的名义,对违法建设进行认定并下达拆除违法建设的决定。其中,对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下达认定和拆除违法建设的法律文书;对城市建成区范围以外的违法建设,以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下达认定和拆除违法建设的法律文书。
第五条 市水利、公路部门应依据各自的职责,参照市规划、国土的管理模式,积极协助各区人民政府做好拆除违法建设的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要做好依法拆除违法建设专项经费保障工作,每年从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中核拨区政府拆违经费。
第七条 市规划部门要对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市国土部门要对城市建成区范围以外,分别建立拆除违法建设的监督和考核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