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部门接到协助强制拆除的函告后2日内对该违法建设实施停电、停水、停气,并采取收缴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责令变更住所或注销营业执照等措施。强制拆除的时限为限期拆除期满后10日内。
(六)现场强制拆除。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其他有关机关必须各负其责,提供相应的支持和配合。
(七)向违法建设当事人发出承担拆除费用的书面通知,结案归档,并告知有关职能部门。
第十三条 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设按下列程序予以拆除:
(一)一经发现或接到举报,负责查处机构(各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必须立即赶到现场查勘。
(二)确认是违法建设的,必须立即查封施工现场建筑工具、建筑材料,责令施工单位或业主在当日开始自行拆除,并通知供电、供水、供气部门予以协助。电力、市政公用部门应于当日停止该在建违法建设工程的水电气供应。
(三)建设单位接到责令拆除通知的当天仍未开始拆除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必须从第二天开始,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第十四条 对重大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区人民政府应当拟订现场强制拆除工作方案,内容包括:
(一)强制拆除工作的组织单位,现场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分工。
(二)违法建设行为事实以及强制拆除的违法建设的结构、面积、层次及周围地形等资料保全。
(三)强制拆除工作的配合单位及任务分工。
(四)拆除队伍、机械设备、技术要点、人员安全措施。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强制拆除现场执行步骤:
(一)确定安全警戒范围,清场,查看水、电、燃气、电讯等切断情况。
(二)作现场拆除执行记录。
(三)移挪违法建设物内物品,并进行登记,双方签字。当事人拒签的,邀请公证机关公证。
(四)拆除队伍进场拆除违法建设。
(五)清理建筑垃圾。
(六)恢复土地原貌。
第十六条 对违法建设的当事人以及违法审批或参与、纵容违法建设的公职人员,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提请纪检、监察等部门对违法建设当事人及其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