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株政发〔2008〕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及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同意市文化局提出的第四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共计87处)及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现予以公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遵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和《
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的规定,切实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对己公布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要逐处做出标志说明或树立界桩,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设置专门机构或确定专人负责管理;要对本辖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编制保护利用规划,并将其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各管理使用单位要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文物保护单位及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并保护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风貌。自发文之日起,未经省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它建设。违反规定建设的建筑物和设施,必须无条件拆除,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发文前己有的其它建筑物或者设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工作,逐步进行整治。
二○○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株洲市第四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一、古遗址(12处)
编号分类号 名 称 地理位置 时代 保护范围〖〗 建设控制地带
1 1 独岭坳遗址 茶陵县界首镇 新石器时代-商 四向各至遗址文化堆积边缘外80米。 保护范围外延50米。
2 2 石珠坪遗址 株洲县淦田镇 商周时期 四向各至遗址文化堆积边缘外50米。 保护范围外延50米。
3 3 小塘古城址 茶陵县秩堂乡 战国 四向各至城址基外50米。 保护范围外延50米。
4 4 湘西土城遗址 株洲县堂市乡 三国 四向各至城址基外80米。 保护范围外延5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