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元月十五日
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
根据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意见》(株发〔2008〕8号)精神,组建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为市人民政府直属正处级特设机构,代表市政府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市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及企业。
一、划入职能
(一)市国资办承担的全部职能。
(二)市委企业工作委员会承担的有关国有企业党组织建设、党员管理和领导班子、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建设等职能。
(三)市企业发展促进局(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能。
(四)市财政局承担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能:
1.拟定监管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规章制度草案;
2.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金收益;
3.调查研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重大问题及国有资本金的分布状况;拟订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研究提出国有资本金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方案;组织实施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等;
4、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提供有关信息;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组织建设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
(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拟定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进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