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规政策,制订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制度及具体办法;拟定监管范围内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政策性文件;依法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负责市属国有企业党组织建设、党员管理和领导班子、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建设;依照法定程序和管理权限对监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审计等方式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根据市政府授权,负责对监管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产权交易机构(依法应由专门部门或机构监督的除外),并依法对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进行监督。
(六)负责编制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草案)并组织实施。
(七)依照规定代表市政府向出资的部分企业派出监事会和财务总监,并负责其日常管理。
(八)负责与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对接合作工作。
(九)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资委内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承担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承办机关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机要、保密、信息、档案、安全保卫、信访等工作;承办机关重大事项和决定的督办工作;承担机关党群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化工作;承办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接待联络和行政后勤等工作。
(二)政工科
承办监管企业负责人的选拔、推荐、考核、任免及企业后备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监管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档案管理和出国政审工作;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办法;承担机关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党务、老干及工青妇等有关工作;承担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和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承担监管企业党建以及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加挂监事会工作科牌子)
承担研究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文件,拟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办法,建立完善派出监事会工作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检查贯彻落实;负责调查研究监管企业改革发展、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监事会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总结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负责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问题的研究,指导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派驻监事的有关工作及机关法律事务工作;依法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