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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政发〔200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局委办:

  《株洲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24日市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元月七日

  株洲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市场管理,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市场。

  第三条 本城市区域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重点加强对农贸市场文明创建、卫生创建、治安、消防等方面的管理。

  第五条 株洲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商务局)对农贸市场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考核评比。

  第六条 市政府建立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年度专项基金,重点扶持新建、改造提质农贸市场项目。

第二章 市场开办

  第七条 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实施过程中需调整规划的,须经市商务部门会同规划等相关部门核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农贸市场。

  第九条 开办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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