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城镇居民住房地震灾后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城镇居民住房地震灾后重建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2009年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宝鸡市城镇居民住房地震灾后重建实施方案
为了加快我市城镇居民因5.12汶川大地震毁损住房恢复重建,切实解决城镇受灾居民居住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区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居民住房重建的指导意见》(建法〔2008〕151号)、《陕西省地震灾区城镇居民住房重建实施方案》(陕建发〔2008〕29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全市城镇住房受损情况
截止2008年12月31日,全市受灾城镇居民住房累计受损14237户,面积1039075.68平方米(鉴定为D、C级危房)。其中重度受损房屋2797户、面积145394.82平方米,中度受损房屋11440户、面积892677.86平方米。
二、重建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政府对灾后重建工作的总体部署,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注重实效,保证质量。重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统筹安排、各负其责的原则。全市城市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在市灾后重建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各县区政府统筹安排,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是突出重点、分类施助的原则。根据因震倒塌、损坏房屋严重程度的不同,分类确定相应的补助标准,按计划、分步骤实施灾后城镇住房重建,优先除险加固受损住房,安排原址重建住房,加快重建进程。
三是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的原则。灾后重建既要满足受灾群众的基本居住需求,还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做到解决当前困难与减灾抗灾、生态保护和城市建设及协调统一。
四是坚持自力更生为主、补助为辅的原则。在国家帮扶的基础上,充分调动受灾居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自力更生,生产自救,采取多种形式,加快恢复重建。
五是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的原则。严格按照灾后恢复重建的工作程序和要求,确定救助对象,合理确定标准。严肃工作纪律,有效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杜绝暗箱操作、优亲厚友等现象发生,做到政策一致、程序公开、标准统一、工作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