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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城镇居民住房地震灾后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是科学安排、确保安全的原则。新建项目要避开灾害频发区,适当提高地震自然灾害的设防标准,确保恢复重建住房的安全。
  三、重建方式
  (一)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建立健全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机制,优先安排受损住房除险加固,对倒塌和经房产鉴定部门认定为严重损坏不可修复的,可安排在原址上重建或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安居房和廉租房集中安置。
  1、建设安居房。各县区根据实际需要,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组织建设安居房,向住房倒塌和严重损坏不可修复导致无房可住,及租住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户籍家庭(含中、省驻宝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庭)出售或出租,进行安置。安居房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每户限购买或租赁一套。
  安居房以成本价予以出售,租金以市、县房管部门公布的租房标准出租。安居房产权登记和上市交易,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2、增加廉租住房。各县区可根据灾情摸底情况,增加廉租住房建设,加大实物配租力度,优先供应城镇孤老病残和住房毁损的低收入家庭。廉租房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45平方米左右,不得超过50平方米。
  3、旧城改造安置。各县区可利用旧城改造,对纳入旧城改造范围内的住房毁损家庭或零星散户住房毁损家庭进行安置。
  4、原址重建。根据城市规划,毁损住房符合原址重建的,原则上实施原址重建;不符合原址重建条件需异地重建的,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原址重建按以下程序报建:(1)向市(县)灾后重建办公室申报重建计划;(2)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立项(资料由发展改革部门确定);(3)申请项目规划定点;(4)办理项目规划施工许可;(5)施工建设;(6)验收备案。
  (二)除险加固
  鼓励房屋所有权人加固受损住房。受损房屋经房产鉴定部门认定为中度受损的,适当给予补助。
  (三)轻度维修
  受损房屋经房产鉴定部门认定为轻度的,维修费用由个人承担。允许住房职工和原产权单位申请使用在房产、房改部门管理的专项维修资基金、房改资金和住房公积金,不足部分由业主分摊。
  四、补助标准及政策支持
  (一)补助对象和标准:
  1、补助对象
  宝鸡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含中央、省和外地驻本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庭),因震导致无房可住的可享受重建资金补助,因震属中度受损住房家庭可享受住房加固补助。
  2、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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