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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城镇居民住房地震灾后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对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D级危房)的城镇受灾家庭,每户补助资金2.5万元,对纳入低保范围的城镇贫困家庭,再补助1万元。对住房中度受损需加固除险方可居住(C级危房)的城镇家庭,按受损面积每平方米补贴50元,但每户(套)不超过3000元。多套住房受损的居民只享受一次重建和加固除险补助。
  3、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
  毁损住房补助资金申请:城镇毁损住房家庭凭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房屋权属证明、住房毁损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毁损住房所在地社区提出住房补助申请,社区登记、公示无异议后报街道、镇政府核实、县(区)相关部门审核,经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向受损家庭发放毁损住房补助资金。
  维修加固补助资金的申请:住房所有权人应凭委托书(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委托)、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具有资质的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向受损住房所在地社区提出维修加固登记申请,报街道、镇政府核实、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待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后,向受损家庭发放住房维修加固补助资金。
  (二)政策支持
  1、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符合《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中关于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条件的,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家和省灾后恢复重建国土资源支持政策的实施意见》(陕国土资发〔2008〕10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对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及原址重建住房和加固除险住房,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详见附表一)。
  申报原址恢复重建项目的,在享受国家对恢复重建政策优惠的基础上,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以及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建设项目优惠政策的通知》(宝政办发〔2008〕118号)予以优惠。
  2、土地供应
  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通过调整用地规划,向灾后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廉租住房项目优先供地。原址恢复重建项目原则上不再划拨土地。
  3、税收政策
  对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及自建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城镇安居住房销售给受灾居民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由政府组织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所签订的建筑安装、销售、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廉租住房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免征契税。
  五、明确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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