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农民住房建设需要调整宅基地、承包地、自留地时,原土地使用人应当服从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二章 规 划 管 理
第八条 农民住房建设必须依据村庄规划或农民居住小区规划进行,对于没有规划的新建农民住房申请,一律不予批准。
第九条 统一建设的农民居住小区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规划编制和报批。个人自建的农民居住小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规划编制和报批。
第十条 农民居住小区规划报批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农民居住小区规划选址,市规划部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根据城市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二)建设单位持市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农民居住小区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批,规划部门同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单位持批准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农民居住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章 用 地 管 理
第十一条 农民住房建设应当依法申请土地批准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方可建设。
申请人已有住宅又申请到新址新建住宅的以及在农民居住小区购买住房的,申请人应当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出原宅基地合同,自行拆除原住房,交出原宅基地。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民,户口属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无出租、出卖住宅和宅基地的,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婚姻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的;
(二)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规划、乡(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三)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
(四)其他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宅基地的。
第十三条 符合申请使用宅基地条件,按下列程序申报办理:
(一)农民向所属村民小组或村委会提出申请;
(二)村民小组或村委会讨论;
(三)村民小组或村委会初审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