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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区农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具有本市户口的农民,无出租、出卖住宅和宅基地现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区统一建成的农民居住小区内申请购买住房。
  (一)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原住房被拆迁或者宅基地被征用的无房户;
  (二)原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且不能或不批准原地扩建的。
  第十九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居民购买农民居住小区内的住房按每人建筑面积45平方米标准,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超过以上面积标准,其价格由市物价部门参照《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核定。
  第二十条 农民居住小区住房申购程序:
  (一)申购人向辖区政府提出申请,持相关申请材料经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审查同意后,向所属乡镇或街道申报。
  (二)乡镇或街道审查同意后,报区建设部门审核。
  (三)区建设部门审查同意后,在当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公示一周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报区政府审批。
  (四)申购人持区政府批准文件,到区政府指定机构缴清相关费用,办理入住手续。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民,具有本市户口,无出租、出卖住宅和宅基地现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区规划的农民居住小区内申请个人自建住宅:
  (一)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原住房被拆迁或者宅基地被征用的无房户;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且无住宅的;
  (三)因婚嫁分户、人口增加等原因以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
  (四)原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且不能或不批准原地扩建的。
  第二十二条 个人自建住宅由区规划分局或建设部门负责规划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放线、验线、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并在项目批准后30日内报市规划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个人自建住宅建设报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区规划分局或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持相关申请材料向所属街道或乡镇申报。
  (二)街道或乡镇审查同意后,报区规划分局或建设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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