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具有本市户口的农民,无出租、出卖住宅和宅基地现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区统一建成的农民居住小区内申请购买住房。
(一)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原住房被拆迁或者宅基地被征用的无房户;
(二)原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且不能或不批准原地扩建的。
第十九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居民购买农民居住小区内的住房按每人建筑面积45平方米标准,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超过以上面积标准,其价格由市物价部门参照《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核定。
第二十条 农民居住小区住房申购程序:
(一)申购人向辖区政府提出申请,持相关申请材料经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审查同意后,向所属乡镇或街道申报。
(二)乡镇或街道审查同意后,报区建设部门审核。
(三)区建设部门审查同意后,在当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公示一周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报区政府审批。
(四)申购人持区政府批准文件,到区政府指定机构缴清相关费用,办理入住手续。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民,具有本市户口,无出租、出卖住宅和宅基地现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区规划的农民居住小区内申请个人自建住宅:
(一)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原住房被拆迁或者宅基地被征用的无房户;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且无住宅的;
(三)因婚嫁分户、人口增加等原因以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
(四)原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且不能或不批准原地扩建的。
第二十二条 个人自建住宅由区规划分局或建设部门负责规划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放线、验线、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并在项目批准后30日内报市规划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个人自建住宅建设报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区规划分局或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持相关申请材料向所属街道或乡镇申报。
(二)街道或乡镇审查同意后,报区规划分局或建设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