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区规划分局或建设部门经审核并在该村委会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由市规划部门统一印制,只作为建设工程施工放线、竣工验收的依据,不作为办理房屋产权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个人自建住宅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之日起一年内竣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竣工的,经区规划分局或建设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竣工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尚未竣工的,由区规划分局或建设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个人自建住宅应当在竣工后一个月内,向区规划分局或建设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划要求的,由区规划分局或建设部门换发国家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换发,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申报个人自建住宅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住宅所在区域的地形图;
(三)户籍证明材料(户口簿、户主身份证);
(四)土地权属证明;
(五)原房屋产权证明(属扩建、改建的);
(六)二层及二层以上楼房需提供有效施工图纸(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或通用图);
(七)四邻意见(居委会或村委会见证盖章);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区规划分局或建设、国土部门在受理个人建房及用地申请时,应负责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现有住房、宅基地分布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作为审批个人自建住宅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农民住房统一建设所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经济适用房有关优惠政策执行;个人自建所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市物价部门另行公布。
第五章 房 产 管 理
第三十条 农民住房统一建设和个人自建都必须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统一建设住房办证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办理,个人自建住房办证由建房人持相关要件直接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