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评定为守信等级的企业;
(三)被评定为严重失信等级的企业;
(四)药品监管部门认为应当公布的其他信息。
在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内部通报的信息:
(一)药品生产企业的安全信用等级;
(二)药品生产企业风险度等级;
(三)药品生产企业监管等级。
第二十条 公布的信息应当经药品生产企业确认。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和地、州、市局每年应当向政府、金融、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卫生等部门及药品经营、使用单位通报被评定为守信和严重失信等级的药品生产企业信息。
第七章 监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如实记录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自治区局和地、州、市局应当建立一企一档的药品生产企业监管档案。
第二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监管档案内容:
(一)基本信息:
1.药品生产企业的基本信息;
2.药品生产企业的安全信用等级评定信息;
3.药品生产企业风险度等级评定信息;
4.药品生产企业监管等级评定信息。
(二)监管信息:
1.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列信息的登记、变更、注销或撤销的内容;
2.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记录、问题整改情况和结果处理情况;
3.药品生产企业质量风险评价月报表;
4.药品生产企业年度GMP实施情况(包括产品质量分析、风险评估等);
5.关键生产设施或条件、工艺流程等发生变动的检查情况;
6.药品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的检查情况;
7.重大药品质量事故和重大药品不良反应调查处理情况;
8.投诉、举报核查情况。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和地、州、市局对药品生产企业基本信息应当同时建立电子档案,其他信息逐步实现电子化,最终形成全区共享的企业监管信息网络平台。
第二十五条 药品生产企业监管档案的建立、管理应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查阅、复制应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六条 采集、记录的信息不真实,或者故意将虚假信息记入监管档案,给药品生产企业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具体责任人员和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药品生产企业安全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一、本标准共15项,根据失信信息的严重程度予以评定。
守信等级:企业运行正常,无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记录的;
警示等级:有失信信息2项以下(含2项)记录的;
失信等级:有失信信息2项以上记录的;
严重失信等级:有严重失信信息记录的。
二、违反同一评定项目次数累计为违反项目数。
三、等级评定结果应由被评定单位书面确认。
药品生产企业安全信用等级评定表
序号
| 分类
| 评 定 项 目
| 评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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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般失信信息
| 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责令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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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按《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监督检查,一般缺陷项目小于20%(含2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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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失信信息
| 无专、兼职人员负责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或隐瞒、未按要求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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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被撤销广告批准文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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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列信息的登记、变更、注销或撤销的内容及差错、事故等未及时处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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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被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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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严重
失信
信息
| 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抽验,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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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发生重大药品质量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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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被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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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连续两次以上被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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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按《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监督检查,一般缺陷项目大于20%或者存在严重缺陷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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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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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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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被收回《药品GMP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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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违反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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