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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生产企业安全信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2.生产和质量控制文件齐全;
  3.按有关规定完成了各类验证;
  4.按规定进行了质量审计、自检或现场检查;
  5.生产过程符合药品GMP要求;
  6.所有必要的检查和检验均已进行,生产条件受控,有关生产记录真实完整;
  7.在产品放行之前,所有变更或偏差均按程序进行了处理;
  8.其它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均在受控范围内。
  (六)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过程中,受权人应主动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具体为:
  1.协助、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驻监督员开展工作;
  2.在企业接受药品GMP认证或药品GMP跟踪检查的现场检查期间,积极配合,协助检查组开展检查;在现场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督促落实整改工作,将缺陷项目的整改情况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每年至少一次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报企业的药品GMP实施情况和产品的年度质量回顾分析情况;
  4.依法履行职责,组织落实本企业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
  5.对企业发生的重大质量问题,及时报告所在地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必要时可以直接报告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其他应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的情形。
  (七)其他业务权限。
  第三条 受权人应对授权人负责,严格执行本授权书的授权事项,根据本授权书确定的职责和权限开展各项工作,对超出授权权限的,无权自行办理,需上报授权人审批决定。
  第四条 因工作需要,受权人可以向授权人书面申请受权委托。经批准后,受权人可将部分质量管理职责委托给相关专业人员,但受权人须对被委托受权人的相应药品质量管理行为承担责任。
  第五条 授权人应为受权人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同时确保受权人在履行职责时不受到企业内部因素的干扰。
  第六条 本授权书自授权人、受权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本授权书一式四份,授权人和受权人各执一份备查,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企业所在地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报备一份。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名:          

  受权人签名:                 

  企业名称(盖章):

  附件2
  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备案表

  编号: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生产地址

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

企业类型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受权人

接受受权人全

部(部分)质量管理职责人员名单

受权人自愿

承 诺

      

  受权人签名:    年  月 日

企业备案说明

(公章)

年  月  日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企业、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企业所在地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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