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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生产企业安全信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附件3
  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个人信息登记表

  编号: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毕业院校

所学专业

从业年限

技术职称/执业资格

健康情况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邮政编码

通信地址

电子邮件

教育背景

(大学至今)

工作经历

参加GMP及受权人相关培训情 况

违纪、违法等不良记 录



  注:本表一式三份,企业、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企业所在地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执一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生产企业
产品质量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药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检验工作,规范药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检验的监督,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检验监督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药品生产企业检验机构的组织、人员、检测设施及环境、检验能力、管理制度、技术文件、检验操作和记录、检验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权

  第四条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局)负责全区药品生产企业质量检验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以下简称自治区药检所)配合自治区局做好全区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检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州、市局)负责本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质量检验监督检查工作。地、州、市药品检验所(以下简称地、州、市药检所)配合地、州、市局做好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质量检验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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